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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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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11月18日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淡云风轻
2020年08月20日
新广出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近年来,广大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但是,一些报刊出版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背有关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采编不规范,审核不严谨,把关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和“三俗”等问题,扰乱新闻传播秩序,损害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切实维护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加强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各报刊出版单位要落实导向管理全覆盖要求,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一个标准,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贯彻落实到新闻采编的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特别是要贯彻落实到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领域;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方法手段,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抵制各类有害和虚假信息的传播。二、统一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统一严格管理所办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及其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三审三校”、新闻采编与经营两分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采、编、发工作流程,坚持实地采访、现场采访、直接采访,建立新闻消息来源核实核准机制,多方核实新闻事实,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三、严格审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把关制度,明确审核把关重点和环节,加强对所办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刊发内容的审核把关。刊发新闻报道必须履行采访核实和审核签发程序,确保新闻报道准确客观、导向正确后方可刊发,不得刊发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不得直接使用、刊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不得直接转载没有新闻发布资质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刊发淫秽、赌博、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转载其他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不得对原稿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稿件原意,并应当注明原稿作者及出处。要建立健全社会自由来稿审核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涉及重大选题备案的,要依法依规履行报备程序。四、规范新闻标题制作。制作新闻标题应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规范,遵守文题相符的基本要求,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确保新闻标题客观、准确地表达新闻事实,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五、加强网络活动管理。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按规定向主管单位报备,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或在其他媒体上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须事先经本单位同意。六、完善问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采、编、发各环节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刊发新闻报道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撰稿记者、责任编辑、部门主任、值班总编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部署安排所辖(属)报刊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报刊及其所办新媒体新闻采编管理制度,要全面加强对报刊及所办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从事新闻采编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8月2日      
发布者:淡云风轻
2020年08月20日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当前,学习教育类网站平台和APP已成为未成年人居家学习的主要渠道。许多网站平台能够履行社会责任,传播课程知识和健康向上的正能量内容,为青少年在线学习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也有部分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意识淡漠,在利益驱使下,借机传播一些有害和不良信息,恶意弹窗引流,严重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网信办在7月初启动的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中,聚焦网站平台网课学习频道、学习教育类APP、工具类应用弹窗等未成年人常用的环节和应用,在前期处置“学而思网校”APP基础上,近日依法查处了一批影响恶劣的网站平台。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7家网站平台网课学习频道推送导向不良信息,故意利用色情低俗、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引流百度APP“轻松学”频道以诗歌学习为名,传播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导向不良的视频。网易APP“易起上课”频道推送涉低俗色情、网络游戏、猎奇惊悚等违规和不良内容。哔哩哔哩网及其APP“校园学习”频道推送低俗色情、网络游戏、直播等违规和不良内容。爱奇艺“教育”频道推送恐怖题材游戏视频和八卦秘史等不良内容。腾讯网及其APP“小学”“上课啦”“开课”等频道推送涉网络游戏、娱乐综艺、网络小说、恋爱技巧等与学习无关的内容。今日头条APP“在家上课”频道推送涉同性恋等低俗不良内容。西瓜视频“在家上课”频道推送网络游戏、恐怖惊悚等不良内容。3款青少年常用学习教育类APP中存在导向不良、色情低俗等有害信息以及游戏直播等与学习无关内容“超星学习通”APP“推荐”栏目传播导向存在严重问题的内容,“学习资料”栏目包含描写儿童自杀内容的读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纸条”APP中部分用户借学生作文名义,在“练笔”栏目发布低俗色情信息,“故事”栏目发布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言情、早恋小说,且平台中存在大量涉交友、约打游戏等与学习无关的内容。“小肚皮”APP中存在大量低俗色情内容,部分账号发布涉未成年人“有偿陪聊”信息,个别账号利用游戏虚拟物品诱导未成年人拍摄不雅照片,严重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性质十分恶劣。6家平台13款常用工具类应用弹窗过多过频过大,影响网课呈现,甚至推送低俗色情信息360浏览器(含360安全卫士、360桌面)、搜狗浏览器(含搜狗输入法)、QQ浏览器(含腾讯QQ、腾讯电脑管家)、万能压缩(含万能五笔)、鲁大师、布丁压缩(含布丁桌面)等6家平台13款常用软件工具,捆绑安装多个弹窗插件,在青少年上网课时频繁弹出,部分弹窗过大影响网课呈现,部分弹出页面关闭按钮不明显或无法一键关闭,甚至弹窗推送低俗色情内容,严重干扰青少年上网课。此外,还有一批存在其它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平台“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优酷网”“乐视视频”“西瓜视频”“好看视频”“梨视频”“爱卡汽车”“腾讯微信公众号”“哔哩哔哩网”“土豆网”等12家平台传播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暴力血腥“邪典”动画片。“腾讯QQ”“百度贴吧”“豆瓣网”“爆米花视频”“西瓜视频”等5家平台中存在涉死亡游戏、诱导自杀、未成年人贷款、未成年人炫富等不良信息或群组。“新浪微博”“百度贴吧”“弹幕网”“动漫之家”“爱扣时尚网”“游久网”“快吧游戏”等7家平台中存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尺度低俗图片视频。针对上述网站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网信办视违规情节和问题性质,依法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频道栏目更新、全面下架,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等处罚措施,坚决打击借网课教育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行为。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学习教育类APP和网站平台网课学习栏目的用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认清自身定位,履行社会责任,明确红线底线,本着对广大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大力提倡传播青少年课业知识和健康向上的正能量内容,严格禁止游戏、直播、恋爱、娱乐等与学习无关的内容,坚决打击淫秽色情、暴力血腥、诱导犯罪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信息,真正成为广大未成年人获取知识、健康成长的好伙伴、好帮手。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对责任缺失、问题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网站平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陆续公布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欢迎广大网民、媒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国家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www.12377.cn)  
发布者:淡云风轻
2020年08月20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应用程序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少数应用程序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为网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实用的信息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五条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第八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一)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二)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三)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第十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font-face{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 @font-face{ font-family:"宋体"; } @font-face{ font-family:"Calibri"; } @font-face{ font-family:"微软雅黑"; } p.MsoNormal{ mso-style-name:正文; mso-style-parent:""; margin:0pt; 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justify; 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 } span.10{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 span.15{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weight:bold; } p.p{ mso-style-name:"普通(网站)"; margin-top:5.0000pt; margin-right:0.0000pt; margin-bottom:5.0000pt; margin-left:0.0000pt; mso-margin-top-alt:auto; mso-margin-bottom-alt:auto; 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left; font-family:Calibri; 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font-size:12.0000pt; } span.msoIns{ mso-style-type:export-only; mso-style-name:""; text-decoration:underline; text-underline:single; color:blue; } span.msoDel{ mso-style-type:export-only; mso-style-name:""; text-decoration:line-through; color:red; } @page{mso-page-border-surround-header:no; mso-page-border-surround-footer:no;}@page Section0{ } div.Section0{page:Section0;}图文来源于网络
发布者:文以化心
2020年05月12日
  您只要通过互联网宣传推广,那就必须要注意网络宣传的法律问题,今天就先讲的一些小常识。杜绝极限词、夸大宣传极限词主要泛指绝对用语和夸大用词,比如:全球第一、销量冠军、超薄、极致等词语描述,多出现在宣传图片上。网上已经很多网站做了详细的词库查询,大家用描述性词语拿不准的时候,都建议去查一查。慎用排名、慎用竞争对手对比不要用非权威、有商业性质的销量排行榜或技术排行榜数据作为宣传。权威的也慎用。尽量不要拿自己的长处和竞争对手对比。可以自己和自己对比,否则可能存在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说法。宣传图片素材必须要用正版或免费商用网络图片一箩筐,但是拿来用于宣传或商业行为,必须拥有图片所有方的授权。建议到正规素材网站寻找免费素材或购买素材网站VIP,获得商用授权。宣传字体必须要用正版或免费商用不少人已经栽在字体版权上了,不要认为电脑上自带的输入法就可以免费用,其实你也付费了,你购买正版电脑系统的时候,就涵盖了这个费用。所以在个人电脑上可以用,但不能对外宣传使用。多找点免费商用字体储备着吧。营销活动尽量和三方平台备案进行但凡有活动,就有黑幕存在的可能,活动越大,受关注程度越高。所以组织抽奖类活动、前N名活动等,尽量都通过三方平台备案进行。注意人物肖像保护宣传资料只要包含人脸,都存在肖像保护的问题。只要没有得到授权,均不要随便使用,只要用于商业用途,放客户领奖照片、现场活动照片等宣传均需要注意。蹭热点要有底线每天都会发生很多社会新闻、经济新闻、政治新闻等,不是每一个热点都可以去蹭的,原则性的事件不是卖弄小聪明的地方。违背社会底线也违反相关法律。文章来源于网络
发布者:晴天般的微
2020年05月11日
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如何处理网络侵权行为?(一)版权声明不可少  版权声明就是版权内容的使用许可证,是防止网络侵权的第一步。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很可惜,很多媒体都忽视了这一点,或者只是象征性地放上“版权所有”四个字,没有认真对待。一个充分的版权声明,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1、声明自己是版权材料的著作权人。  2、使用条款,即访问者可以如何使用版权材料。如果允许转载,往往会要求附上原网站的链接和出处。如果不允许转载,就应该加一个警告,警示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获知详细信息和联系未尽事项的方式。 (二)发出侵权通知书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侵权通知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后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侵权通知书上必须包括三方面内容:  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请注意,这三方面内容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国家版权局的网站首页上,就有规范格式的《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可供下载,并有详尽的填写说明。使用的时候,只要按规定填写,然后签名或加盖公章即可。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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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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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晴天般的微
2020年05月08日
2020年04月24日10:22  来源:新华网原标题:上海:试点线上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即审即批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人口办民警洪一将即时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递给来沪人员董思薇。 当日,上海警方在长宁区试点推出“线上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即审即批”便民措施,境内来沪人员如需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除窗口办理外,还可以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线上办理或通过“一网通办”服务终端机自助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新华社记者 凡军 摄(责编:孟植良、岳弘彬)
发布者:机灵小不懂
2020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