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女主播任性跳槽 前东家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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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年01月06日
正义之声网讯 随着网络表演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成为互联网传播备受关注的样态。然而,因主播在合约期内“任性”跳槽而引发的纠纷案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喷涌而出”。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文化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孟某在某网络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艺人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2018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孟某未经某公司允许到其他平台或同平台某公司不具有代理资格的公会演绎,某公司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并要求其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孟某在签约期内,如因故辞职,未经某公司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直播行业工作,且合同终止后的3年内孟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委托成立工作室。如上述情况出现,某公司有权要求孟某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2019年11月份,孟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协商后,退出某公司组建的公会,某公司扣除孟某当月收益。2019年12月份,孟某加入其他公会进行直播。某公司得知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孟某,但孟某未予理睬。某公司遂诉至长岭法院,要求孟某承担违约赔偿10万元。
长岭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孟某在退出公会时,双方未对《艺人合作协议》是否解除以及如何处理双方后续事宜进行约定,导致双方都未能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双方均有过错,酌定双方各占50%的责任。
本案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关于如何认定具体损失,长岭法院根据孟某目前主播等级以及等级所对应人民币数额计算,某公司此段时间内的具体损失为3.3万元,在协商退出公会后孟某已被扣除2019年11月份的收益6000元,因此,某公司实际损失为2.7万元。综上,判决如下:一、孟某给付某公司2.7万元。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契约精神,是法治社会的基础精神,也是社会有效运转的基石。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当严守自己的承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期望在一个个司法个案的警示和引领下,人人都能够敬畏法律,恪守契约精神,从而在全社会塑造起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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