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他人获小利 帮助犯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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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年11月09日
【案情简介】2019年3月,被告人邵某某亲戚贾某与邵某某电话联系,提供3300元钱让邵某某购买一部手机,找一名年龄大的人使用该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工商银行卡、U盾、微信、支付宝、网商银行卡,邮寄到广东省惠州。2019年3月中旬,邵某某找到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找到被告人齐某某,按照贾某的要求,让齐某某用他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手机卡、工商银行卡等,由邵某某邮寄到广州。齐某某非法获利700元,邵某某、吕某某各非法获利850元。2019年4月中旬,蛟河市居民被害人姜某某、朱某、闻某某、仲某某在利用某投资理财平台(电信诈骗平台)进行投资过程中,共计被骗人民币14万元,被骗款项均汇入齐某某办理的工商银行卡中。2019年3月15日至12月21日,齐某某办理的该银行卡收入共计1431673.78元。经侦查,齐某某名下的该银行卡非其本人使用,对卡内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不知晓,同时结合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相关数据,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违法所得赃款转账。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与被害人协商,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电信网络信息诈骗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使很多百姓上当受骗。犯罪分子施以小利,让他人帮助办理诈骗所用的各种网络和银行手续,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使一些贪图小利、帮助网络诈骗犯罪的不法人员受到打击,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断卡”行动,更有力的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净化了网络环境,还百姓一片清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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