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基本农田?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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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近日,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对宗某、张某、王某、曹某4起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因此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蛟河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准予强制执行蛟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宗某2017年5月在蛟河市天北镇光荣村下庙子屯东山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建养猪场,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2665.6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69998.66元;
被申请人张某2017年10月在蛟河市白石山镇东桥村苇塘屯小冰湖沟、302国道北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牛舍,占地面积为962.5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24024元;
被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7月在蛟河市蛟奶公路北侧、磨石砬子南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打硬覆盖、建养鸡场。占地面积2011.99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52834.86元;
被申请人曹某于2018年4月在蛟河市天岗镇春江村烟筒砬子屯东侧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废石料,占地面积1549.22平方米,限15日内对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罚款40682.52元。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在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国情下,保护基本农田,维护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另外提醒广大市民,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都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蛟河法院 刘晶茹 于博)
普法时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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