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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供热费不收,业主起诉供热公司被驳回

原创
2020年11月19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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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近日,蛟河法院受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该案件应由当事人向提存部门进行提存并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最终依法驳回起诉。

案情回顾:2018年11月,李某将一处房屋出售给陈某,并配合予以了更名过户。但在陈某入住缴纳供热费过程中,热力公司告知该房屋自2009年至今的供热费一直拖欠,并由此产生大量滞纳金。陈某要求供热公司对其购买入住后的供热费正常收取并供热,而该热力公司拒绝收取供热费,并要求陈某将之前拖欠的费用及滞纳金一并缴纳。期间李某的丈夫王某承诺予以沟通处理,后期王某去世,问题始终未能解决,陈某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说法:本案中,陈某自2018年11月22日起与该热力公司形成供用热力合同。供用热力合同为双务合同,即供热公司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供热费的合同。该热力公司在陈某居住期间向陈某供热,陈某愿意支付供热费用,故双方当事人对该供热合同义务的履行并没有争议;但该热力公司拒绝收取供热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应当将供热费提存到相关部门,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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