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赖”账已成千古恨 再赖“账”又失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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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孙博】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欠钱不还,当起了“老赖”,当被起诉到法院后,又打起了“赖履行”的主意。那么,已经生效的判决能“赖账”吗?下面,蛟河市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给您答案。
2014年,刘某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将李某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刘某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2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蛟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李某非但没有履行判决内容,反而将其领取的某公司的结账款(工程款)33万元及抵账房屋擅自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蛟河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
并不是拘留过后就不再追究其责任,因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领取工程款及抵债房屋后已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擅自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有效打击犯罪,蛟河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李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赖一赖”就能逃脱法律义务的人,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李某的结局就清楚的告诫人们:遵法、守法、依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拒执犯罪打击到底,营造一个公正、守信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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