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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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电信诈骗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虽获得小利,却因此锒铛入狱。
电信诈骗人“阿华”在网络上发布信息,高薪雇佣他人为其实施网络犯罪。王某某看到消息后,自以为隐藏在电脑之后,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即使出了事也没有人能找到自己,故决定“试一试”。“阿华”以高报酬为诱饵,诱使王某某通过QQ联系并购买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图片,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某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提供该账号给“阿华”进行诈骗后的钱款转移。“阿华”利用该账号转移了诈骗邱某某的29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4000元。
因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随着网络的普及,有些人利用网络可以隐藏真实身份的特点,抱着妄图在网络上行不法之事不被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但实际上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日渐完善,以及网络信息监管的日渐严密,互联网早已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已经无处遁形,在此蛟河法院法官提醒大家:侥幸心理不可有,勤劳致富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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