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遇上新冠疫情 法院:这种情况可以减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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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武光亮】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由于延迟复工复产、交通管控等原因,很多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短期内没有收入,故提出了减免租金的要求,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疫情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宋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每年租金壹拾叁万陆仟元人民币(136000元),每年3月1日前交付下一年租金。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满前,王某没有按约定给付下一年租金,也没有表示不再继续租用此房。经宋某多次提醒,王某拒绝支付租金,直至2020年6月7日,宋某要求王某若不继续租用,立刻搬出该房屋,于是王某搬出此房。宋某多次向王某追讨所拖欠的租金,王某明确表示不再交所拖欠的租金,于是宋某将王某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给付拖欠房费人民币36644元及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表示,其租赁房屋用于给儿子朱某开办培训学校。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开始,政府发布开学禁令,禁止中小学及高校开学。朱某经营的培训学校也被迫停课,无法正常经营,无办学经营的收入,遂要求减免房屋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年初开始,受疫情影响,蛟河市相关部门禁止中小学开学,禁止各类培训学校开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的规定,故应适当减少王某应当支付的租金。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该租金应由宋某与王某各自承担二分之一,故判决王某立即给付原告宋某租金18322元。
新冠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经营活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人来说,应当与房东多协商、多沟通,让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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