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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01月07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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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 娄建功 马影】当前,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普遍存在。在挂靠关系中,有时存在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甚至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2017年7月初,被告王某借用某管道公司的资质在蛟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包了白石山镇某农田建设项目,并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白石山镇某村建设项目。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王某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原告赵某处购买沙石,王某的雇员谢某和姜某为赵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欠赵某沙石款及运费总计价款为19433元的事实。后经赵某多次索要,王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赵某将王某以及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赵某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王某挂靠的两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说法: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赵某处购买沙石,并由其雇员谢某和姜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应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买受人,未及时给付赵某价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应当支付沙石款及运费,并应当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挂靠的两个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其没有履行给付价款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在挂靠经营过程中被挂靠人可能面临的风险会有: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人来承担;3.对因挂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5.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人民法院予以没收;6.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7.财务和税收风险等等。经营管理者要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经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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