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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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照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删除)
(作者:王俐苹 李建胜)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时有发生,发生口角时应相互体谅,以理服人,不应意气用事,逞一时之快,一旦造成后果将悔恨不及。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1月,马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冲突,马某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造成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受伤后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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