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法院诉前解纷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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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作者:王俐苹 熊化靖)2020年12月15日,立案大厅迎来了一位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据工作人员了解,原来是因为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急需解决。
于某系长白县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10月份与被告修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需要对车辆进行修理,双方就修车费用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于某驾驶的是营运车,赢得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修车期间正常营运,修车期间的误工费用共计700多元,修某已对修车费用承担责任并达成了协议,其他额外费用不应由自己“买单”,双方对误工费用发生纠纷。
于某无奈只好来法院准备起诉,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立刻电话联系了修某,通过与修某的耐心沟通,修某也进一步了解到于某生活上确实有困难,而且这次事故的确会影响于某的正常经营形成一定经济损失,没有发生人员受伤已经很幸运了,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该吸取教训,同意一次性给付500元作为误工损失。于某听到修某愿意承担责任后,也表示愿意和解,可以接受对方的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同意各退一步,表示相互理解,双方及时赶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与公开开庭审判相比,诉前调解可以满足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既可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还可节约诉讼资源,对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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