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中院再创先河 先调后审 实现双方当事人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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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2021年2月2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以先调解后审判的方式,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成被告在春节前给予原告部分工程款1500万元。这笔款项的给付,既缓解了被告因逾期支付而承担大额违约金的压力,又帮助原告在春节前拿到了部分工程款,让公司的农民工都能拿着工资开心过年。
该案为松原中院首次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依法先行组织调解,对其余诉讼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并裁决。同时,该案也将出现两份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原告吉林省某建工集团与被告松原市长岭县某镇自来水公司签订了“长岭县某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在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原告为被告采购了部分设备,工程款和设备款总计超过约1亿元。该项目目前已全部竣工,并在2020年11月18日交付被告运行使用。此时,原告虽收到部分工程款,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要求,如期验收并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松原中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7000余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
审理进行时
2021年1月5日,松原中院对该案进行立案。承办法官在立案后,仔细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具体情况,由于此案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民营企业、另一方为事业法人单位,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下,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在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首次采取了特事特办的方式——先调解后判决。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的沟通和调解,2月2日,双方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万元,本案其余诉求待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被告继续履行。2月3日,被告已经将1500万元全部支付给原告。
“这是我们第一次采取这样的方式审理案件,既有效地缓解了原告在年前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压力、加快了原告诉求权的保护,同时也为被告减少了相关的违约金和赔偿利息的损失,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常有利的。”承办法官说。
一直以来,松原中院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穿于全市法院工作全方位、各环节,切实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先后制定多个规范性文件,作出服务民营企业“八项承诺”,不断细化工作,强化举措,为民营经济发展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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