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讯员:王俐苹 李建胜)近日,长白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至2014年间,任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龙泉镇林场林地内,破坏林地植被用于种植人参。经测量,共计开垦林地10.63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龙泉镇林场林地内,破坏林地植被用于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任某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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