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作烧柴 判刑罚金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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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作者:李建胜)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朴某因缺烧柴,每天早上私自携带油锯到其家附近的山上伐树,并将伐倒的树木截成一米多长的小段放在山上。后朴某使用三轮车将盗伐林木2.2098立方米木材拉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朴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朴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油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长白县地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和鸭绿江上游保护区腹地,森林资源丰富,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一是部分农村群众对包含森林资源在内的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意识不强;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当地森林资源丰富,错误地认为盗伐林木难以被发现,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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