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典”】全职太太的付出应该“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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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6日
案例回顾
包先生和于女士于 1997 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由于在婚前缺少深入了解,加上婚后缺乏共同语言,两个人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2月22日,于女士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表示自己婚后一直照顾家庭及孩子,从事家务劳动,没有收入来源,所以要求包先生给付自己经济补偿5万元,包先生同意离婚,也认可于女士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前郭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包先生于2021年6月1日前给付于女士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这是前郭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调解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其实在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中就早有规定,不同的是,《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针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作出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夫妻双方采取何种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一方均可因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获得经济补偿。
法官说
《民法典》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打破了先前《婚姻法》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财产限制。一方面,对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家务,营造和谐统一的家庭氛围具有一定的侧面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时造成的人力资本贬损,比如由此可能错过的个人学历等方面的提升等“无形牺牲”也得到了相应的物质补偿。可以说,《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让全职太太的付出“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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