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典”】拿抚养费顶账?休想!
-
2021年03月16日
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未成年人又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中备受保护的部分。今天,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情回顾
郑某与王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因长期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7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男孩郑某某由父亲郑某抚养,母亲王某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王某以郑某欠自己母亲和妹妹钱为由,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21年1月15日,郑某某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自己四年的抚养费20000元,并且以后每年按时给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长岭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郑某离婚时约定每年支付5000元子女抚养费,但现在以郑某欠其父母、妹妹欠款为由拒绝支付,与法无据,被告的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告诉。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已经约定好的抚养费。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四年的子女抚养费20000元。
二、被告王某自2021年起每年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0元,此款限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
支付抚养费和偿还借款是两种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混合。抚养费作为生活必须费用,优先于债务受偿。在支付抚养费与借款并存的情况下,给付孩子抚养费应予以优先支付。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我国法律一直在为他们撑起保护伞,守护这些花儿,让他们茁壮成长。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