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典”】异地生活≠分居
-
原创2021年03月17日
现阶段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大家对于离婚的方式也不再陌生。民间也一直有一种说法,叫做“夫妻分居满2年自动离婚”,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现在我们通过具体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
任某杰与孙某龙两人于2010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任某杰在2018年至今,一直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电子厂工作,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在此期间,婚生女一直随孙某龙生活。任某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前郭县人民法院,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庭审中原告方出具了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予以证明其2018年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
裁判结果
前郭法院于3月1日对该案件依法进行了一审不公开审理,判决不准予原告任某杰与被告孙某龙离婚。
裁判理由
虽然原告任某杰主张双方自2018年起至今未在一起居住生活,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是因工作原因而异地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不能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原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小贴士
怎么才算分居满2年?
1.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且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不住在一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本案中的夫妻双方工作地区不一样而导致不住在一起,如果后来其中一方以分居2年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基本是不被允许的;军婚,也是因职业原因分居,且受法律保护。
以上3个条件“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以及“不履行夫妻义务”都必不可少,如果夫妻间感情不和也不履行夫妻义务,但是只是分床睡,是不认定为分居的。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2年,间断无效。
比如说,夫妻双方有了矛盾开始分居,中途有缓和迹象又住在一起一段时间,后来感情不和又分居,这样反反复复2年之后想以分居2年为理由离婚是不被允许的。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