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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立法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原创
2021年04月22日
人文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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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快讯: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消息,将“不得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列入广播电视法,鼓励创作弘扬传统文化的作品!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达,以及视频、短视频领域的日益火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也在逐渐完善广播领域的规范与立法。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人文传媒网特别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将“不得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列入立法。今年三月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阳光城董事局主席林腾蛟曾建议“把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国家战略”,以及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播者、爱心人士康金胜先生在3月10日中国企业报举办的两会场外建言当中也曾建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亟需立法保护”。康金胜先生所提的建言正与国家的政策理念相符合,说明弘扬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文化,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炎黄子孙的共同心愿。

310日,中国企业报刊登康金胜先生提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亟需立法保护》的建言

3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80条。

第三章 制作播放

第十六条提到: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新题材、体裁、形式、手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九条提到: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第六章 扶持促进

第四十五条提到:国家支持下列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

(一)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416日。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教育是文化的生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关系到国家兴亡,百姓幸福。而文化的传承关键靠人。由于近百年来,一些国人受西方文化的污染,对民族文化产生误解诋毁,导致对传统文化的弘扬者及从事传统文化教育的工作者进行限制、打压甚至破坏,严重打击国人文化自信,障碍民族文化复兴,此次立法对于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更是明确提出建成文化强国的目标。希望全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机构和团体在政府的领导下团结起来,为传承圣贤智慧贡献一份力量,推进传统文化复兴的伟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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