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法》实施三周年人民陪审员庭审观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即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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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7日
(作者:李成贵 刘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三周年之际,为普及人民陪审员法有关知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确保陪审效果,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4月30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对一起刑事审判庭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庭审观摩。
中国政府网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即将施行。长白县法院选在此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非法集资案件的庭审观摩意义深远。
下面,法官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如何认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即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
二、企业名禁乱用金融理财等字样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三、对于“广告、代言问题”问题:
关于明星代言非法集资问题,《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根据《条例》,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四、对于“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的问题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虽然清退资金来源明确了,但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中,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这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非法集资参与人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五、处罚力度加大,最高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非法集资的惩处对象包括: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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