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无赢家 遇事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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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8日

(作者:王俐苹 王征文 崔永麒)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地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在发生着更趋理智的变化。但仍有少数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好勇斗狠,发生矛盾纠纷不选择报警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用拳脚、棍棒等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遇事不能冷静处理,言语不和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大打出手,结果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悔之晚矣。
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毕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但没有积极寻求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发生冲突后动手伤人,致他人受伤。冲突中,毕某用脚踢伤李某,造成李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毕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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