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媒体网讯(乔元兀、李媛媛)近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泉阳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确保庭审阳光、公平、公正,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满意度,法庭邀请了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庭审。
八年前,张某与李某及案外人孙某、孙某某,签订参土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张某将位于仙人桥镇某处的参土1400丈转让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格每丈360元,预付定金5万元,以后每年付10万元,直到刨人参前全部付清所有欠款。其中李某实际购买参土391.4丈,欠张某参土款140907.6元。2013年10月份,李某为张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张某参土款140907.6元,2013年末付清,如不付清,按2分6厘结算,应按月息计算”此款李某拖欠至今未给付张某。
针对该案,泉阳法庭承办法官经过庭前仔细调查核实,并发挥设在驻地司法所、村委会的“法官说法工作室”、“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等多元化解纷机构的作用,及时组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及干部群众参加的矛盾纠纷座谈会,就该案反复进行分析研判,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参土款人民币140907.6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就该案张某与李某之间因参土转让所产生的经济矛盾纠纷,但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来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因购买参土欠张某参土款140907.6元的事实,也由张某提供的欠条为凭,法官也予以确认,李某应予偿还。关于逾期利息损失问题,双方约定2013年末付款,李某逾期未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张某要求李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自2020年8月20日应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息。
“我们一般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尽量会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这不仅有利于我们一线法官依法科学行使和把握好手中的审判权,也是实实在在走群众司法路线最实用的方式方法……”泉阳法庭庭长刘迎华表示。
“自从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并参与到具体案件审理过程,感到自豪光荣的同时,我会尽自己的努力去帮助法官了解社情民意,努力发挥我们自身作用和长处,让民事审判更加贴近民生、民情、民意,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来自镇政府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兼人民陪审员王安梅表示。
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在起到人民审判人民监督效应的同时,达到以案说法,让更多的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所特有的人自身值和作用达到传递法律,传递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社会形象,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在阳光、公平、公正司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责任编辑: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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