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丨意外掉坑,谁来“买单”?
-
2021年11月01日
老师:昨天为什么没来上学?
小李:掉坑里了。
你以为这是段子?不,这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事。请和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
案情简介
某村民委员会为村内的过道涵洞修缮了排水口,该设施建成多年但未设置相应的警示告知设施和围挡等安全设施。2021年7月,张某(小李母亲)送小李上学途中经过此处,因路有积水,二人不慎掉入该排水口中,经路过村民搭救并被送往医院,小李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扣除报销后花费了一万三千元。事后,李某(小李父亲)要求村委会赔偿医药费,因与村委会协商赔偿未果,李某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分析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本案中小李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如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村委会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时小李由张某带领,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路面及积水情况,尽到谨慎义务。因此,张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案情,酌定某村委会承担80%责任,原告方自负20%的责任。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李某一万零四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提醒:东北没有秋,从夏跳到冬,雨雪霜冻路更滑,危险危险危险。@出行人,谨慎出行、注意安全。@施工方,设置提醒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管理人,尽到管理职责、减少安全隐患。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