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酒后驾车,可“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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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3日
喝酒爽快一时,酒驾悔恨终身,毕竟生命的“罚单”只有一张。酒后驾驶危害多,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自醉驾入刑以来,在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环境下,却仍有人心存侥幸地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饮酒后,骑着“永远也不会堵车的心爱小摩托”在路上“潇洒”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70.62mg/100ml。
法院认为
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语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宁小法提示
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车在路上走,规则要遵守。不做案中事,不成案中人。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要心存侥幸。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忠告也是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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