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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同居生育子女,分开后是否有抚养义务?

2022年04月26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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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王某与解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未经政府登记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1月二人生育一男孩王某1。2012年4月王某与解某由于多种原因解除同居关系,解某在原告王某一17个月时,离家出走弃养王某1,其子王某1便开始随王某以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至今,且解某自离开之日起从未给付王某1抚养费。于是,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王某1祖母刘某将解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某给付王某1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份抚育费57500元(按照每月500元计算);要求解某给付王某1抚育费自2021年11月份起至王某1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按照1000元计算。

扶余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同居关系解除的,子女抚养问题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这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王某1自父母分居后,从2012年4月份开始随父亲王某共同生活抚养,母亲解某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扶余市本地生活水平、王某1的消费情况和解某的收入情况等,原告要求自2012年4月份开始至2021年10月份给付抚养费按每月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出的被告自2021年11月份开始按每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过高,法院确定每月800元为宜。同时,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某1抚养费57500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至独立生活时止。

2.驳回王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扶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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