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是他,是他,又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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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7日
常言道: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尤其是盗窃这种违法的事,更不应该了,可偏偏就有人一而再再而三,甚至连大鹅都不放过!就在一个月黑雁飞高的晚上……
被告人董某到扶余市某村王某家中,掀开炕席盗得人民币500元。又到王某家西院邻居张某家院内偷大鹅时,因被发现而未果。并且这不是第一次!2015年12月被告人董某就曾因犯盗窃罪被扶余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扶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12月刑满释放。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另被告人董某因犯盗窃罪被扶余法院先后在2015年4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先后判处拘役刑罚,足以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涉案赃款500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扶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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