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欠缴物业费?小心被起诉
-
2022年05月07日
“小高,在吗?该交物业费啦!”
“我不交!”
“小高,你在家吗?又到交物业费的时候啦!”
“就不交!”
不交物业费,物业没办法?照样还得为业主服务?
这样想的业主就大错特错了!
拖欠和拒缴物业费的后果,可没你想的这么简单。
案情回顾:
松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日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高某购买了某小区9号楼3单元301室住宅一套,并已经受领房屋钥匙,但并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经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要,高某仍拒绝缴纳。
法院认为: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高某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其是物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因此,某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是和全体业主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高某作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596元。
法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宁小法提示:
物业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业主欠缴物业费,会导致物业公司的资金运转出现问题。从而导致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日积月累,形成恶性循环——物业服务将越来越不到位,业主的居住环境变得越来越差。因此,一方面,物业公司要始终从服务业主出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们也要积极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这样才能使大家拥有更加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