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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以案释法 护航生态

2022年06月22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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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生态环境关乎中华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可偏偏就有人,为了一己私欲,一再挑战法律的底线。

案情回顾:

扶余市肖家乡某村16号、18号小班内,此林地承包者为王某,2016年春季肖家乡某村告知王某将该林地还林,但王某没有按照规定将林地还林,并于2019年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林地内堆放煤灰渣和黄土,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林地内的房屋(无产权手续)、煤灰渣及黄土非法侵占林地面积共计12.075亩,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了严重破坏,使林地丧失了原有的生态防护功能,案发后部分面积已经还林达标。

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堆放渣土非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情节成立,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扶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扶法小编温馨提示: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通过该案的警示,希望大家一定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为了满足一己私欲,触碰法律红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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