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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如何“落叶归根”

2022年07月24日
胜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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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如何“落叶归根”

——透视“章公祖师”坐佛追索一案

  光明日报记者 靳昊

  判令返还!7月19日,备受关注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一案画上终止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被告奥斯卡应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的判决。

  福建高院认为,“章公祖师”坐佛属于非法出口的被盗文物,兼具人类遗骸、历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属性,反映中国闽南地区传统习俗和历史印记,是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崇拜的信物,与当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应返还。

  该案的宣判,引发舆论一片赞扬之声。“村民们都很兴奋,期待着‘章公祖师’佛像能够早日回归。”此案原告之一的阳春村村民代表在参加宣判后向媒体表示。该案有哪些标志性意义?“章公祖师”坐佛能否顺利返还?我国海外流失文物回家之路还面临哪些阻碍?记者进行了采访。

  千年坐佛被盗,引发跨国追索

  章公祖师,相传为北宋时期得道高僧,法号普照,圆寂后被镀金塑成佛像。千年来,“章公祖师”肉身坐佛一直被供奉在福建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承载着当地信众的精神寄托。

  时间回到27年前。1995年12月的一天,在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共有的普照堂内,村民发现“章公祖师”坐佛不翼而飞,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佛像此后再难觅踪迹。直到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在对展出的一尊佛像进行扫描时,发现佛像内竟藏有一名高僧的遗骸。此事引起了三明当地信众的关注。福建省文物部门迅速做出反应,后确认这正是20年前被盗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

  2015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律师团队在中国、荷兰两地向佛像收藏者荷兰人奥斯卡进行平行诉讼。2016年5月底,律师团向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奥斯卡归还“章公祖师”坐佛。让人遗憾的是,2018年12月,该法院以荷兰法上不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村民委员会不是适格原告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8年7月26日,三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2020年12月4日,三明中院公开宣判此案,判令被告奥斯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此后,败诉的奥斯卡一方向福建高院提起二审。

  开创性判决为文物回归创造有利条件

  “本案是中国法院作为文物流出国司法机关,对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诉讼行使管辖权并作出判决的第一案,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长期关注该案进程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观察员霍政欣如此评价。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上述福建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意味着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获得了我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重新获得“章公祖师”坐佛的所有权。但是,霍政欣指出,由于本案被告是荷兰人,“章公祖师”坐佛也位于荷兰,佛像能否真正回归故里,还取决于该判决能否在荷兰得到承认并执行。

  法院判决的跨国间承认和执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国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仅在其境内有效,而无域外效力,除非相关国家之间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霍政欣坦言,就本案而言,由于中荷两国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加之荷兰法院曾驳回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中国法院的判决,‘章公祖师’坐佛是否能回到故里,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尽管如此,福建高院的判决等于向全世界宣示了这尊肉身坐佛的法律归属,在这种情况下,荷兰藏家即便不立即履行该判决,但如他想再转手,则会比较困难。因为对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文物,特别是已被一国法院对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判决的文物,潜在买家通常会非常慎重,不会轻易购买。”霍政欣指出,“这将为实现“章公祖师”坐佛的最终回归创造有利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建高院的判决即便无法立即得到履行,也有其重要意义。”

  以法治方式破解文物追索困局

  中国是世界上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超过1000万件文物流失海外,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

  “文运同国运相牵,文脉同国脉相连。”新中国成立以来,曾有300余批次、15万余件国宝重回祖国怀抱。进入21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构建包括文物保护与返还在内的多层次人文合作机制,流失文物追索工作发生格局性和历史性变化,圆明园青铜器“虎鎣”、天龙山石窟第8窟北壁主尊佛首等流失国宝相继回归。

  据了解,当前海外流失文物回归的途径主要有国际执法合作、国际民事诉讼、谈判与协商、捐赠、回购等。在我国已成功追回的海外流失文物案例中,这些途径均有所涉及。不过,文物追索作为一项世界性难题,我国在此方面还面临一系列挑战。霍政欣指出,现有有关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效,而西方文物流入国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大多不加入文物返还公约,导致公约的实际约束力大打折扣。且这些公约均制定于20世纪后期,无法律溯及力,无法适用于其生效前被劫或被盗文物。同时,文物追索受制于西方文物市场国的法院及其国内法,在这些国家提起诉讼对文物原属国明显不公不利。

  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文物追索能力?霍政欣认为,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推进:第一,改革完善文物法治体系,构建完善的文物追索法律制度。文物保护法应制定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条款,明确追索主体和主责机构。第二,稳妥推进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适用于香港及澳门地区。第三,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国际合作。第四,积极推进文物追索返还领域国际法制度与规则的改革进程,为国际法朝向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破解文物追索的困局,我国人民法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霍政欣强调,法院在解决敏感度较高的跨国文物归属争议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与温和性的优势。随着我国已从单纯的文物流出国变为文物市场大国与文物资源大国,我国法院应积极行使国际民事审判权,确立中国司法在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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