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小学生在学校磕断门牙,学校应否担责?损失谁来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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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8日
基本案情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摔倒受伤是否因被告邱洁所致?第二,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因丁晓与邱洁均为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足,事故发生时无老师在现场进行管理、疏导;其次,事发时教学楼的玻璃门有两扇,一扇门敞开,而另一扇门关闭,门上没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且有门槛,在学生集中拥堵时也易发生意外,同时长风小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已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作为校园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长风小学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 李永晶
为了预防和解决校园侵权纠纷,教育机构应切实构建好校园安全防范机制:
一是注重建章立制,落实责任追究。建立包括门卫值班、巡逻值班、设施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安全保障制度;明确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教职工的教育、管理职责,责任到人,严肃追责。
二是加大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日常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演习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完善设施设备,加强证据收集。校园侵权纠纷案件中,教育机构要证明已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提供证据是关键。学校应在各个场地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视听资料;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粘贴安全警示标语,竭尽全力守护学生健康成长,快乐学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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