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诚实守信,方能年年有“鱼”
-
2022年08月09日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但在生活中
总是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打破诚信底线
触碰法律准绳
案情回顾:
自2020年4月12日开始,原告陈某与被告贾某签订合同,陆续为被告从扶余市长春岭镇下岱吉等地往回运输鱼,每次价格不等,一共运输了48次,运输费用共计55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载明被告欠原告车费5500元。运输工作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运输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给付运输费用,事情已过一年了之久,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给付车费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已经明确被告欠原告车费55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车费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扶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