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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经济往来哪些该还?

2022年08月20日
胜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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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卫明(化名)家境优渥,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刚刚大学毕业的韩小青(化名),两人颇为投缘,相见恨晚,很快坠入爱河。两人相处的时间里,韩小青以各种理由向李卫明要钱,李卫明每次都有求必应,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汇款等方式给她转钱。除此之外,韩小青还用李卫明的银行卡消费,短短两个月里就花掉了李卫明十多万。李卫明终于忍无可忍,提出分手,要求韩小青还钱。韩小青一直不肯还款,李卫明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专家点评

      王正志,“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这个案例中,李卫明和韩小青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恋人之间的赠与,那这钱肯定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是借款,则可以请求韩小青返还。


  一般来讲,确定恋人间经济往来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整体考虑,依法判断,比如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长短、消费的主动程度,有无明确款项用途的转款附言、金额的特定含义、花费的用途和受益人等等。


  以下三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


  第一,恋人间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比如互相赠送对方专属的服装首饰,互相请客吃饭等金额较小的花费;


  第二,特殊日期的花费,比如在春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赠送对方的财物;


  第三,专属对方的特殊金额,520元、521元、1314元等有标志性含义的金额。


  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视为一方为表达爱意、获得好感、培养感情而赠与财物,一方主动付出另一方坦然接受,这种花费不能要求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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