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民法典|雇员打人,雇主需要赔钱吗?
-
2022年09月17日
“即使他杀人了也与我无关!”张某激动地说道。
是什么原因让当事人说出如此激烈的话呢?原来在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张某雇佣被告杨某放牧,在放牧过程中,被告杨某与原告徐某因放牧边界而发生口角,进而导致肢体冲突,致使徐某受伤,入院治疗。徐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与张某赔偿其损失。
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对徐某的诉求十分不解。张某认为,自己当时并不在现场,也没有参与纠纷中,徐某受伤是由杨某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的疑惑,办案法官在庭审现场耐心地向张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需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认为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向雇员追偿。经过法官的答疑解惑,张某坦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负连带责任,与杨某共同赔偿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16.98元。
扩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