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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2022年09月17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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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信用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其中绝大多案件是恶意透支,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件来了解一下何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程某在扶余市某营业所办理额度为10万元信用卡,后程某陆续透支,用卡消费形成逾期。2018年7月至今,该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欠款,均无法与程某取得联系。经查,程某共欠某行本金91379.79元,利息99391.25元,违约金5768.71元,至今尚未还款。

扶余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的行为认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月仍不归还。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靠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可见,信用卡使用需谨慎,恶意透支不可取,恶意透支不仅体现在信用记录上,还会承担法律风险,我们要合理使用信用卡,做守法公民。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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