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 娜)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于2022年2月11日,为打烧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新房子林场施业区55林班35小班内,私自砍伐林木106株,立木蓄积5.4962立方米。
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认罪悔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本案中的被告人吴某虽因家中急需烧柴,但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到山林中砍伐林木做烧柴,仍然触犯了刑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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