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被执行人辱骂执行干警?罚款+拘留!
-
2022年11月09日
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被强制执行后辱骂、威胁执行干警?罚款5000元!拘留15日!!!到底怎么回事?快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前情简介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张成团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遂与张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但张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不仅不听执行干警的劝告,还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发表挑衅执法权威的不当言论。执行干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张某以没空为由拒绝后便“玩”起了失踪。
于是,张成团队驱车赶往被执行人张某户籍所在地,走访当地村民、派出所、村委会,了解张某的生活习惯及可能出现的地方,经过两天的排查摸索,执行干警终于发现张某的踪迹,并控制住了张某。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张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能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并大肆辱骂执行干警,不仅是对执行干警个人人格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干警寄语
执行工作是法院司法裁判的延伸,也是司法裁判结果得以落实的最终保证,同时是司法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的最后一公里,更是司法工作中最艰难的一步。执行干警接触形形色色的被执行人,面对各种各样的危险与挑战,同“千奇百怪”的被执行人“斗智斗勇”,保障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不仅是维护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更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