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严格把握不良品格证据和定罪量刑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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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
(通讯员:王晖 姚倩男)目前刑事审判对品格证据的研究集中在品格证据对量刑、行刑的影响上,例如品格证据可以用来合理评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做出缓刑判决之前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保障社区安全。从学理上讲,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可能造成偏见,应当严禁将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用于定罪。但是以“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相似行为”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可以发现定罪阶段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隐秘使用”。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特殊“隐蔽性犯罪”,例如受贿罪、性犯罪、毒品犯罪,此类案件犯罪场所隐蔽,基本上排除了目击证人存在的可能性,同时实物证据收集困难,司法实践中侦破此类案件往往不得不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在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常常苦于证据不足而将被告人无罪释放。对此,我国司法实践也在努力克服此类案件证明难的问题,例如迂回地采取“宽松的印证规则”,包括对印证程度适度放宽和扩大对证据材料和线索的审查,或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事实上,从案件特性的角度分析,此类案件往往呈现“再犯率”高的特点,一个行为人往往会有多次类似的行为活动,甚至有些行为活动在先前已被司法机关定性为“有罪”。
例如在一起强制猥亵案中, 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猥亵行为, 经审查被告人先前曾多次因强制猥亵被定罪,并且此次行为模式与先前几次基本一致,那么能否用先前多次猥亵行为来“推论”或“印证”此次被告人同样实施了猥亵犯罪? 先前相似事实证据属于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一部分,将其适用于定罪有利于严惩性犯罪等行为,解决诸类案件“证明难”的问题。但是将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运用于定罪也会带来一定的错判风险。因此,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寻找最佳解决方案,也是刑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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