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人民法院:格式条款都有合同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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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
(通讯员:马骁)2020年10月,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某款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付某因为眼睛突发模糊症状,在长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核销后剩余医疗费为7千余元,付某到该保险公司理赔,结果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只理赔4百余元,付某对理赔金额不满意,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医疗费用7000.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据以理赔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对赔付比例部分使用加黑字体,对赔付范围则使用正常字号,虽保险公司辩称该保险利益条款已送达至付某,付某签字予以确认,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上述条款对付某不产生效力,承办法官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给付付某保险金7000.5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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