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背书,千万贿款洗白。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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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1日
这是一起以所谓“民间借贷”名义发起的对我的诉讼案,事实上所谓的“借款”只不过是个障眼法,其实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要的“好处费”。明面上以我写借条的方式加以掩饰。然而,案件历经多次审理,法院最后的结论居然是借贷关系成立,索贿款成功洗白成借贷款,加上利息,高达千万之巨。这在当今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是多么具有讽刺意义
【案情回顾】我在福建长乐经营着一家机械厂,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时,都会请其高中同学陈伙利(时任系该县水电局长)帮忙摆平问题。比如批地建厂、电力扩容、超生罚款、黑道滋事等。当然,这些忙不是白帮,都是有代价的。每次请陈伙利帮忙,陈伙利都会索要好处费。从1998年开始,每次请陈伙利出面帮忙,他都要我向他出具借条。当然他是公职人员,为了逃避索贿被查,陈伙利让我写的借条,出借人都是他人,包括他亲友、与其关系密切的企业。约定等到我的公司盈利后兑现。几年下来,为了企业的发现,没少找陈伙利帮忙,借条打了一张又一张,累积下来已达到291万元之巨。但由于我的企业一直效益欠佳,所谓的“借条”也一直没能兑现给陈伙利。直到2018年我的企业被拆迁征用,获得一笔拆迁款。陈伙利得知后,认为兑现所谓的“借款”时机己到,就让所谓的“出借人”以诉讼的方式讨要贿款。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诉争和判决。
如果我确实借了这笔钱,我当然有义务归还。但事实上并不存在借款一说。所谓的债主我都不认识,何来借款一说。无论法院怎么认定,事实只有一个,那就是所谓的“借款”事项根本不存在,只不过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索贿,用借款名义来掩饰索贿。这种手段在反腐案例中并不鲜见,足见陈伙利当时让我通过写借条的方式索贿是处心积虑,早有预谋。
这起案件法院判决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是否存在枉法徇私暂且不作评价,但有权利提出案情中疑点,相信公正的判决经得起质疑。
让大家来看看这些“借款”是怎么具体出借的。
近300万现金出借,可能吗?
借条上陈伙利的二个亲戚(包括陈伙利三人)作为出借人,在法院审理时均表示当时这291万全部为现金方式出借。甚至作为出借单位的某房地产公司,其向外借款也是采用现金交付方式。试想一想,这不是290元,不是2900元,是291万,谁会在借出这么大一笔款项时,采用现金方式?在我的认知里,大概只有影视剧中不法交易才可能会拎个箱子使用大额现金。为什么他们要这么说呢?因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借款”!他们提供不了任何银行转账的记录,为了不让自己的谎言被揭穿,就只能说是现金支付。这一反常的支付方式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这显然是疑点之一。但现金支付也不是找不到凭据,只要存在就有痕迹。就算是他们说的全是现金支付,那作为出借人,这么多现金从何而来?不可能是一直存放在家中,肯定也是从银行先提取出来,那么只要稍微查一下当时他们的银行相关账户收支记录,就能立辩现金支付之说的真假。可惜法院对这一明显的破绽视而不见。未调查出借人的钱款来源真实性这一关键信息,给整个案件的定性造成了颠覆性影响。
更为离奇的是,其中一位出借人称,其借出的190万资金中,仅50万为自有资金,其余均为向亲友筹借的。而且其向亲友筹借资金均由他本人先行归还。同样这中间的所有资料往来也全部是通过“现金”来完成的,没有任何银行的转账记录。这些人对现金似乎有着异于常人的执迷,上百万的资金来往都用现金,这种说法恐怕只有鬼才信。是个人都不会相信其说法。这其中想掩饰什么,不言而喻。
素昧平生,倾囊相借,可能吗?
借条上的这些人所谓“借钱”给我的人,除陈伙利外,我根本就不认识,与他们并无任何经济往来,但他们却个个争相出资,以“月息1%向我出借资金”。而且在长达十数年间,无一人向我索要借款本息。即便是这些钱款是他们四处付息筹借而来(月息也是1%),也从无怨言,甚至还自掏腰包主动先行向他人归还本息。正常的融资,皆为赚取利息。而所谓的出借人,为了帮我筹措资金,以月息1%筹到的资金,再以同样的利率出借给我,他图什么?不但从中未获得任何好处,而且还承担了借期16年货币贬值,无法讨回的巨大风险,实在是违背常理。我和他们素不相识,难不成他们当真是新时代的“活雷锋”?
一群陌生人,毫无利己动机,把我的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倾囊相借,这是什么精神?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可惜这并非实情。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异常。事出反常必有妖。这种看似无私的行为,又与他们通过诉讼索要款项的举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既然这么多年不计个人得失,慷慨解囊,为何现在又突然变脸,对簿公堂。这种完全无法解释的矛盾行为,预示着所谓的“借贷”不过是瞒天过海的把戏。以诉讼的手段实现漂白非法收入的目的而己。
资金来路太过离奇,可能吗?
想将钱借给他人,至少自己得有这笔钱。出借人之一的陈守华,自称当时(2002年)是在村委会任职,月薪1000-2000元。而他却能数次出借共计190万元现金,真是不可谓不令人称奇。对这种明显与其收入不符的资金来源,其解释是除其中50万元是自有资金之外,其余均是向其亲戚拆借。而且还不能全部说明具体借钱人的身份信息。
更令人费解的是,陈守华虽自称大部分资金是向他几个亲友拆借,但却没有能提供出任何一份借款手续和转账记录。他本人解释说都是口头约定,没有写借条。而且资金的支付方式毫无例外的又全部是“现金”,是“从广州用汽车连夜运回给的”。撒谎撒到这种程度,估计也是实在快编不下去了。我估计他可能连自己都不会相信自己说的话。法官难道看不出这其中的异常吗?如何能听信这种拙劣的谎言?这其中是不是有不为人知的内幕不得而知。这种大额的资金,就算是他们是亲戚,也不可能不留下书面的凭据。不然事后谁能说的清?当真信任到如此地步?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更扯的是,上百万的现金,几个人宁可从“广州连夜运回”,也不愿从银行转账,为什么?这可能吗?若不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谁出借大额资金时能蠢到这个程度?
而另一个所谓让我写给保利房地产的借条,在法庭上甚至都说不清楚具体是谁“借钱”给我。既然连具体借钱的人都不能说清楚,那这笔所谓的“借款”还能真实存在吗?
审理程序一波三折,正常吗?
这起案子的审理过程也存在巨大争议,涉嫌程序违法。先是2018年长乐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接着是上诉后发回重审。长乐区法院重审时以“发现有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向相关部门移送”为上裁定中止审理。至此一切都是正常的。因为案件确实涉嫌索贿犯罪和虚假诉讼。但后面发生的事就令人不解了。案件中止审理后,在我并没有看到相关部门作出审查结论的前提下,长乐区法院就对案件恢复审理并做出了与原审完全相反的判决。对涉嫌索贿和虚假诉讼没有任何审查结论就恢复审理,这正常吗?审理程序合法吗?
长乐区法院(第二次一审)审理过程中,明明发现资金来源和交付方式存在疑问;明明知道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可以查实却不深究,明明知道原告的陈述存在漏洞,难以自圆其说,但长乐区法院对这一关键线索有意忽略,对牵强附会的虚假陈述予以采信,这正常吗?符合审理程序规范吗?
而当我上诉后,福州中院进行了改判,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本是一场正义的胜利,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对方又向福州中院申请再审。更意外的是,福州中院从再审申请立案到再审裁定不到10个工作日。不仅火速启动再审,并且推翻了先前的公正判决。为什么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同样的事实和证据,经过两次审理,判决竞如此天差地别?这正常吗?如果没有人徇私干预司法,我对两次完全相反的判决想不出还能有别的合理解释。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虚构事实则天理不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中饱私囊。将不法收入伪装成民间借贷以逃避法律制裁。我的这起案件无论是从所谓的借款方式、资金来源、支付形式等方面都破绽百出,疑点重重。然而一审法院(长乐法院)在审理时先是支持了我的观点,之后重审(即第二次一审)却又全盘推翻,同一法院的针对此案的两次审理,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是案情有什么翻天覆地的变化吗?是对方提供了什么决定性的证据吗?都没有!案情还是原来的案情,证据还是原来的证据,但一些人就是能指鹿为马。非但没有追究陈伙利的索贿罪行,还将子虚乌有的“借款”认定为事实。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转眼间千万不法收入变成了合法的债权。连基本的常识都不能自圆其说的所谓“借贷”,居然也能堂而皇之被法律所认可,法律公信何在?公平正义何在?无论是长乐法院(第二次一审)还是福州中院(再审),在审理案件时对上述种种合理怀疑不予厘清,对我提供的相关证据视若无物。反而对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漏洞百出的“故事情节”予以认可,是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还是另有原因值得深思。陈伙利通过将索贿包装成借贷,法院就硬生生的确认为借款;将一起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案,审理成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的,不是少数人弄权的工具。而从长乐法院(第二次一审)和福州中院(再审)的判决书中我却没有看到应有的正义,看到的只有为虎作伥。这一判决的影响恶劣,相当于是一本邪恶的教科书:如何将不法之财合法化。其伤害的不仅仅是我个人,也是对整个社会良知的公然践踏,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败笔。
孰是孰非,民众的心里都自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是真是假,交给社会和相关部门去核查。我坚信,事实可能会被蒙蔽一时,而真相早晚会大白天下!
(本稿件由当事人郑先生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当事人承诺如有虚假信息愿意担任一切法律责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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