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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期廉政法治建设联络员监督员培训班

2022年12月12日
人文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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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法律智库沙龙在京举行

(天道法务网李丹青报道)第51期全国廉政法治建设联络员监督员培训班暨第20期天道法律智库沙龙于2022年12月10日在北京朗琴国际大厦举办。全国廉政法治建设联络员监督员班和法务咨询师职业能力培训班学员、律师、法务咨询师、媒体人等100余人参加了本期线上线下学习与研讨。

上午的专题讲座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客座教授、西北大学特聘教授李笑天主讲,题目是《十年来中国错案纠正制度建设》,对十八大以来的涉及纠正冤假错案的政策进行梳理、归纳、解读,并对官方法律智库和民间法律智库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作用进行了阐述。讲座分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错案纠正制度建设:(一)司法执法监督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具体包括:(1)同级人大对司法权、执法权、行政权拥有法定的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个案追责两方面;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做出了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明确了追究范围、程序、责任、方法等制度性规定。但是,就多年来的人大监督实践而言,媒体报道的个案监督案例非常少,这说明人大参与个案监督的数量非常有限,其作用与“最高权利机关”不够匹配;(2)政法委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政法政策,政法工作的督导与协调(涉及地方稳定的大案);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协调、指导本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禁毒工作、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等。其优势是体现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但是对地方影响较大的案件工作协调中分寸的把握缺乏落地配套的制度支持,显而易见,轻描淡写起不到指导、督导作用,指令过于具体又可能涉嫌干预案件的正常司法程序。几年来,虽然在地方政法系统针对错案纠正机制建设具有创新试点,但是五年来进展不大,媒体透露的监督纠错案例非常少,这就不具有全国性示范作用。主要原因是没有突破现有政法系统内部监督和司法系统自我监督的局限,加上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的激励机制不到位和纠错机制存在司法体制内动力不足,除非法院院长、检察长依职权启动纠错程序,整个法官、检察官群体纠正错案的积极性不高,体制外法律专家无权过问,导致一些历史遗留的积压案件和新增加的错判案件居高不下,涉法涉诉的信封依然是司法系统的老大难问题。错案当事人的现有错案救济途径和司法纠错渠道不够顺畅,导致政法系统涉法信访案件并没有因为法律体系的健全而绝对减少,有些错案(比如以恶意诉讼手段侵夺民营企业资产的案件反而在增加),同时也加大了政法系统的维稳压力和信访部门的压力。(3)司法机关自我监督纠错机制。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惩罚制造错案行为的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司法人员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但是这种内部对警官、检察官、法官的监督依然无法突破本系统内部的熟人关系,并且主要监督内容是司法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廉洁问题。体制内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大家一团和气,监督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体制内监督主要对人不对事,许多冤假错案当事人很难通过司法系统自我人事监督达到纠正错案的目的。


(4)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制度比较健全。但是,这种监督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人的监督,即便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被立案查处,甚至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他们过去经办的很多错案依然没有完全得到纠正(比如海南高法院领导张家慧被查,她收受贿赂错判的案件并没有全部得到纠正,给她行贿的几十名律师也没有受到刑法处罚)。(5)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这些群体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个案偶然有媒体报道,但是对司法系统的个案监督很少发挥作用,比如许多民营企业家遭遇不公正判决,很难通过当地工商联监督司法机关得到纠正。至少媒体披露过的司法监督成功案例非常少。(6)媒体监督的宽严度不好把握。十八大以来,审判过程增加了透明度,媒体监督有较大进步,比如许多案件公开审理,庭审公开、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热点案件异地审理、认罪认罚制度推进等,都有较大进步,但是依然有许多案件不允许记者旁听和发表敏感(比如涉及地方稳定的)案件评论,实际上唐山打人案件正是媒体关注,才迫使河北政法系统采取异地管辖、审理,很快平息了负面舆情。眼下河南杞县村民叶某被殴打致死案件也成为全国舆论热点,希望河南政法系统在舆情的推动下也可以做出异地管辖、侦查、审理的决策。

(二)近年来国家出台的错案追究制度。(1)中政委2013年3月9日下发[2013]27号文件《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规定了规范侦查程序,严禁用伪造证据制造假案;排除非法证据;着重强调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审判中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不得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不得舆论炒作案件、不得以维稳借口“限时破案”;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发问质证等辩护权利;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明确规定,政法委案件协调工作,支持政法各单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2)公安部2013年6月5日公通字[2013]19号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指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问询全程录音录像,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排除方法和有关要求;不得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合理考评指标,坚决防止广大民警因办案指标和“限时破案”压力而刑讯逼供、办错案、办假案;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


(3)最高法出台规定,审判人员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法还制定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2013年10月,最高法法发〔2013〕11号颁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4)2016年10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庭审中心等原则,明确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意见》共计33条,体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核心司法理念,牢牢筑起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5)2021年12月8日,最高法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明确了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6)人民检察院依然在执行的是20多年前出台《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条例共36条,至今依然有效,同时最高检出台文件,对刑事案件实行案件编号制度,由主办检察官终身负责,这样事后纠正错案有政策依据。规定了错案的范围,错案认定程序,错案追究措施等。(三)全国著名冤案纠正案例。10年来,全国法院系统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包括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海南陈满案、福建许金龙案、江西乐平“5·24”奸杀案、江西张玉环杀人案等多起社会反响巨大的冤假错案,赢得公众一致好评,彰显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12月10日下午,第20期天道法律智库沙龙活动由李笑天主持,讨论主题为《纠正冤假错案的策略》。


中宣部出版物数据中心退休干部、廉政法治专家张铁林教授交流的题目是《如何减少直至遏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对案件的反思,我们以普通民众的名义提出以下建议:(一)今后开庭审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应该做到公开和透明,应当允许原告、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团、新闻媒体拍照、录像,并予以线上公布和网上查询。不能搞封闭操作,避免程序违规和枉法判决导致错案。(二)法院审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对土地、房屋、山林、河道、海洋、矿山、江河、草源、森林等纠纷案件时,法官应到现场实地踏查坐标及相关法律认可的界线和实物物证来保证公平、公正的开庭审理。(三)对疑难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法院可以邀请法学专家成立案件复查组,对疑似错案进行复查,严防证据造假。专家复查属于第三方监督,改革检察院监督的单一案件监督体系。还可以与纪委监委对接,把查处办案人员违纪违规和纠正冤假错案,推行“一案双查”制度,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追究假案错案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四)改革两审终审制。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实行两审终审制和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两审终审制度的有关规定。目前的同地法院两审终审制纠错率非常低,基本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二审很难纠正判决结果。建议借鉴仲裁制度一审终结,给案件当事人半年的申诉复查期,申诉成功可以不执行原审判决,申诉不成功可以执行一审判决,取消“同地两审终审制”是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的重大改革,可以有效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建议,根据申诉人要求,本省本地法院审判结案后,申诉方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程序,申请案件复查程序异地管辖审理;审理后仍有不服判决的,由最高法巡回法庭审理,最高检同步配合巡回监督。(五)取消法院系统二审和再审改判比例考核制度,再审案件以提高纠错率和息讼为法官业绩考核指标。


秦次森分享的题目是《关于“异地再审纠错程序优势”的几点看法》,(一)再审的必要性分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发现导致改变判决的新证据等,当事人提出纠错的诉求,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有些社会上群众和舆论反应强烈的,应该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纠错,使得实体正义得到伸张。从宏观法治环境来看,有错应纠、错案必纠,是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体现,纠正错案与贯彻落实司法系统“办案终身责任制”对办案人员更具有约束力。

(二)异地再审有如下诸多优势:(1)由上级法院提级再审或者异地再审,不受原审法院干扰,重新对事实进行认定,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是否适当,有利于作出公正裁决。(2)异地再审(包括本地上级再审)更容易被媒体关注,可以确保检察监督和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确保审理程序合法与案件实体正义的实现。(3)避免了本地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情关系干扰;(4)消除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对本地法院再审的不信任感;(5)避免了原办案人员缺乏自我纠错的勇气,对错案负有“终身责任”的警官、检察官、法官是一种解脱。因为办案人员都是纪检监察对象,他们可以避免职务犯罪风险;(6)有利于司法程序规范。异地审理可以补充证据,甚至对原有证据有异议一审未被采纳的,当事人还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对侦查程序中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采信,案件可以得到纠正;(7)提高了纠正冤假错案的时间效率,避免有些历史遗留案件和疑难案件久拖不决。


资深律师吕济财给大家分享了《错案纠正策略要关注案件细节》课题。他根据自己30多年代理案件的经验,提醒律师和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和案件的认知不在一个频道,所以与当事人的沟通非常重要。他还总结了律师帮助当事人翻案应该从案件细节着手。(一)申诉案件希望改判,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要看案件事实细节和审理程序瑕疵。律师只能调卷宗认真研读,很难从法院判决书挑出有价值的瑕疵问题。律师认真阅卷,还原当时案发现场,必要时做现场勘查,或许能发现真实的案情新证据,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和判决书不一致,可以调出开庭视频,进行对比,法庭是否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三性进行质证。(二)从细节中寻找证据漏洞与瑕疵。拿一个短视频反映的案例。一位男士因为举报某基因公司造假被打断七根肋骨,这个伤害过程需要还原案发现场。通过查阅卷宗很难看是谁打的,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如何殴打致伤,应该调出现场视频看,被害人可以指认犯罪嫌疑人,如果多人殴打一人,要看哪个人的脚踹伤的,可以确认具体的行为人的罪责程度。如果没有看到踢在肋骨上的视频图像,还可以把视频放大,从侧面儿看,确定哪个人的第几脚踹断了肋骨,这个细节对定罪就是确凿证据。如果看殴打录像,被害人被推倒后碰到桌子石头上摔断肋骨,这个细节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三)火灾事故涉罪案件也要关注细节。比如一个商场失火,引发很大的火灾,消防事故部门认定是商场起火导致。但是,律师关注现场细节,发现是楼上电焊火星掉落引发的火灾,这时候火灾事故责任就会转移到楼上施工单位并且涉及民事赔偿。(四)民事案件二审、再审或者申诉都要关注细节。比如交通事故责任,法院简单按照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不一定符合案件事实,所以律师要看现场照片,还要去现场查勘,一旦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才可能在二审、再审时让案件翻转过来。(六)案件细节还包括当事人笔录签字。律师必须认真看当事人笔录、当事人回答、当事人签字按手印,重点核实真假。吕律师代理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他发现外方当事人根本没有到庭,可是笔录上记录到庭了,有签字画押,但是调出法庭视频,却看不到有当事人出庭,哪里来的笔录?后来律师通过公证处、韩国大使馆取证,发现这个韩国人根本没来,中国的笔录上有他到庭的签字涉及程序违法,因此律师只看笔录,很难发现纠正错案的有力证据,抓到一个关键证据,有可能得到案件翻转的裁决。


人民陪审员徐兴东的发言中侧重纠正错案过程中不同的涉诉群体的不同角色,而所有人中当事人是主角,要想办法通过努力在上诉、抗诉、再审程序中获得改判。(一)当事人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人物,应该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法律文书的证据收集、甄别的能力,冷静思考,辨别律师、法务师提供的诉讼方案优劣,最终实现纠正错案的目的。(二)辩护人:包括律师辩护人和法务咨询师,以精雕细琢的功夫打磨案件细节,还原客观事实、固定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通过类案检索,引导法官和合议庭做出胜诉的判决。(三)公诉人需要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责任心,尽量排除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规避职业风险,行使独立检察权,从审核批捕、公诉环节避免案假错案发生。(四)办案法官需要引入监察委的监督机制保障,灵活运用法官职业自身的法定监督机制,在庭审之前形成冤假错案监督执行方案,降低法官职业风险。(五)法律咨询专家团队:需要建立来源广泛的专家团队,形成总体的案件咨询服务质量保障能力,制定符合实际的纠偏防错方案,必要时可以辅助媒体跟进,督促纠错。

北京企业法治与法治研究会秘书长、资深律师朱崇坤通过给主持人留言,发表了自己对冤假错案纠错机制的看法。目前,对生效判决的申诉机制存在程序上的形式主义问题,实际上,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案的几率非常低,成为一种履行程序、应付申诉人的挡箭牌。首先是再审立案的审查这一关就存在问题,我经历了好几个再审案件,法官基本上不认真审查,程序上随意应付一下,就给出认定结果,申诉人很难获得实体正义的改判。法院系统再审存在着普遍的程序空转,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真正的案件再审不应该仅仅由法院体系启动再审,应该由第三方介入,比如成立一个法律专家案件复查委员会进行案件复查,这个委员会是独立于法院体系之外的法律智库机构,法律专家委没有直接审判权,但是有案件复查权、建议改判权,法律专家委采取匿名抽签确认,组成每个具体案件复查专家组(比如类似合议庭的7人复查组),阅卷、讨论,必要时会见当事人,最后做出《再审改判建议书》,提交检察院进行再审纠错监督,这样的审判体制改革,不是在法院体系内部运转,有外部监督和媒体公开,再加上审庭审现场直播,确保公开公正判决,大部分冤假错案可以得到纠正。法律专家委员会由当地人大设立,成员构成有法学会理事、会员组成,包括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大学和科研机构法学专家,由他们定期对法官的个案进行抽查或者对申诉案件复查,然后,发现事实认定错误、证据瑕疵、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向检察院提出《再审改判建议》,在检察院监督下,法院可以改变管辖,避免自我纠错阻力,提高再审改判比率。有专家委对案件做出复查评审,这样对法官、检察官都实际构成了具体案件的有效监督、制衡与纠错,否则让法院自我纠错非常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开堂通过微信,发来他对平反冤假错案话题的观点,他认为,纠正错案要打组合拳:(一)案件委托人要付出与纠正错案对等的代价,不能付出几千元代理费、咨询费,希望达到几百万、上千万的效果。(二)无论是原告被告,都要理性思考,纠正错案必须抓关键证据和程序违法,才有可能翻盘。(三)在漫长的诉讼中,要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对人性之恶有充分的认知,避免盲目乐观、轻敌,导致功亏一篑。(四)法务咨询师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职业安全,防止因为利益冲突被客户出卖、举报,尽可能所有服务手段都是合法的,包括帮助客户撰写诉状、举报信、控告材料,指导客户收集证据,媒体曝光、协调推动案件进展等。

法治头条主编陈龙发来文字信息参与话题讨论:(一)我们要从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正义观去看待一个案件是否是冤假错案。很多冤假错案在我们了解清楚案件的事实情况后,内心深处的正义感就会被激发,让我们不由自主地想去帮助当事人伸张正义。(二)我们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案件到底冤在哪个环节,到底是公安侦查机关,还是检察公诉,还是法院审判错了,才能更确定主攻方向。(三)通过上述措施找清楚冤假错案根源后,需要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去启动冤假错案的纠正程序。具体就是找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甚至到最高院去申诉,还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垫资诉讼,邀请专业律师、法务咨询师帮助当事人完成冤假错案救助工作。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晋宏发来文档,以书面交流形式,分析了《司法监督与冤假错案纠正效率低下》的课题内容。他曾经代理了全国唯一的将公共卫生事件人为制造成防疫责任事故的“十年九审”未决的案子。原平县崇实中学校长因十年前学校发生的肺结核疫情将校长一家人定罪,关停学校至今,政府收取了近千万元费用。2020年中国青年报专题报道,有人称时任市委书记曾口头命令吊销该学校办学许可证。2022年《中国新闻周刊》对本案报道,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干预导致的错案。2012年中国疾控中心在上报给卫生部法人文件中,将在崇实中学发生的疫情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肺结核作为法定传染疾病控制责任主体是当地县政府。可是,却被当地主要领导敢于案件审理,改变案件性质,校长由管理责任上升为刑事责任主体。2018在北京举办了专家论证会,十多位法学专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典型冤案,是失败的公共危机管理案例,掩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责任。专家建议退还学校疫情防控垫付款,并恢复学校办学资格。历时10年三级法院六次审理认定杜润栓有罪后,山西省高以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就此审判基本上都是审判程序空转,错案并没有得到纠正。就因为政府领导在2021年会议上说“政府不能输”。看来此案2023年还会继续拖延下去,这种司法程序空转完全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导致错案十年得不到纠正,反映出司法机关自我纠错难治的顽疾。


沙龙活动的最后环节,是特别案例介绍。由著名的自我辩护当事人、唐山深长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任绍亭介绍了自己亲身经历的冤案,他在河北衡水与央企合作成立能源公司后,在招商募股的过程中被人有权有势的人设套陷害,自己以涉嫌诈骗罪被关押2年半,被枉法判处14年零7个月有期徒刑,他的案件平反历程曾经出版了一本书《我为自己辩护》,他曾经九次更换律师,最终不得不自我辩护,以一审几个程序违法文书证据,推翻了原审判决,实现了无罪释放的正义,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上罕见的刑事重罪自我辩护成功的奇迹,他的案例被写入中国政法大学《罪名刑法学》教科书,还被时代报告杂志以报告文学形式报道。他在互动交流中,总结了自己几点纠正错案的体会:第一,自己苦学法律知识,纠正错案不能完全靠律师和其他救济途径,律师作为辅助途径,关键时传递内外信息,纠正错案主要靠当事人;第二,抓原审法院审判的关键程序和证据瑕疵,推翻原审判决;第三,如果有机会和有必要,复杂、疑难案件应该寻求专家论证,即便专家意见书法官不采纳,当事人自我辩护也会思路清晰、增加信心;第四,必要时,需要新闻媒体配合含冤、声援。此外,他高度认同,法院再审案件复查,应该引进法律专家复查制度,避免法院系统内部封闭办案、有错不纠的审判权垄断。自古以来权力运行有一个亘古不变的规律,那就是:任何一种权力只要一旦被个人或者特殊群体垄断,都必然会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这一点非常值得职务犯罪专家研究。

任绍亭介绍了他在《河南经济报》发表的一篇文章《关于执法+专家治理模式立法授权的建议》,根据司法部第 11号公告精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从法学学术角度论证监督违法执法是非常必要的,故对“法学专家组论证”参与执法、监督司法提出立法授权的项目建议。应急管理部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 中国应急管理报刊登的《执法+专家》 模式,同样适用于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措施, 同样在司法领域实现法学专家参与监督执法。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了启东市的《建立专家参与行政执法闭环管理机制》的报道,介绍了通过专家参与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方式创新,推进“执法+专家”模式在司法和反腐责任制的改革领域都有价值。落实组建公检法等机关的“执法能手”联合律师、专家学者为主的人才库,强化“事前指导不缺位、事中会商提效能、事后监督强保障”的有力措施以来,本年度至发稿之日,专家组共检查了40家执法单位,发出监督意见书 36 份,收获了从源头上消除违法执法隐患的可喜成果。“执法+专家”模式也在安徽省桐城市和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港航海事支队等地方、部门得以有力推进,进而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因此,建议国家出台制度,利用法学专家人才资源,进入国家立法课题研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的“执法+专家” 模式,并将该模式在司法审判监督领域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专家团复查再审的错案纠正彻底打通现有司法体制障碍,从而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为民的远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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