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缅怀】温馨提示:清明节将至,这些法律“雷区”请勿踩!
-
2023年04月13日
又是一年青草绿,又到一年清明时。清明节是中国传统节日,是扫墓、追思和悼念已故亲人的日子。然而,近年来屡屡有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惹下祸端,长岭县人民法院法官温馨提示,清明祭祀要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清明防火,牢记心头
法官提醒
春季天气干燥,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不起眼的鞭炮、烟头等易燃易爆物会因祭祀不慎、处理不当,火星飞溅落入枯枝草丛中而引发火灾。大家要严格遵守户外用火规定,在进行祭祀扫墓时,请勿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注意用火安全。一旦突遇火灾,要保持镇静,第一时间拨打119或110。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缅怀先烈,注意言行
法官提醒
英雄烈士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然而,却总有人为博取关注,在网络上肆意妄言,发表侮辱先烈的违法言论。如罗某公开发博侮辱在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许某公开发帖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请大家谨记,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祭祀,网上先行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很多年轻人会选择云祭祀,网上祭祀平台应运而生。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应注意核对网址的真伪。如果遇到天价网祭,请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同时,提醒“有心人”,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干违法的买卖。
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摒旧俗,树新风。长岭法院积极倡导大家通过敬献鲜花、书写寄语、踏青遥祭、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扫等方式来缅怀逝者、追思先人,打造一个绿色、环保、安全、文明的清明节。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