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颠簸致使乘客受伤该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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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3日
客车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乘坐客车时若发生意外导致自身受伤,乘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23日,汪某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名下的客车前往长岭镇。车辆行驶途中,因驾驶员超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颠簸,导致汪某某从座位上被颠起受伤。后汪某某被送至长岭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汪某某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8967元,其中车主牟某垫付5000元医疗费。后汪某某诉至长岭法院,要求某客运公司及牟某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668元。
审理结果
长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汪某某购买车票后乘坐被告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汪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牟某将肇事车辆挂靠在某客运公司名下,牟某应与某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二被告对汪某某的经济损失无异议,故对汪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确认。牟某已垫付医药费5000元,此款应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牟某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4966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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