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联动 4万元司法救助款 送到当事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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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1日
4月17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4万元的司法救助款成功交付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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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9日,松原中院对原告陈某某及丈夫李某某(已故)与4名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做出判决,4名被告人均获刑,并判决民事赔偿25万余元。
2011年7月11日,松原中院对陈某某及李某某申请的强制执行予以立案执行。
2011年7月21日,因4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松原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2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松原中院申请司法救助。
陈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后,法院再次对4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4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考虑到陈某某是一名聋哑人且年事已高,居住在养老院,自发案后身体一直不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心脏多次手术,需常年服药,年龄大退休早,收入微薄,养老费用和医药费用支出大,常常入不敷出,生活非常困难,松原中院向省高院递交了陈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
经过省高院和松原中院的共同努力,4月17日,省高院工作人员带着司法救助金和松原中院法官一同来到陈某某所在的养老院,将4万元钱交付到陈某某手中。陈某某的亲属表示:“执行法官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但几个被告确无执行能力,我们也表示理解。没想到,法院为我们争取了这笔司法救助金,感谢法院,感谢党和政府。”
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国家给予受侵害、侵权当事人的辅助性救助措施,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传递了法治温度,又有利于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法是雷霆万钧,亦是春风十里。松原中院始终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解决群众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力举措,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作用,让困难当事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温暖与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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