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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公开造谣、侮辱他人 法院这样判!

2023年05月13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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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但如果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快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李某某和王某为长岭县某镇村民,2022年11月1日,王某在某微信群内造谣李某某出轨,并连续发送多条辱骂李某某的信息。在李某某报警后,王某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但一直拒绝向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李某某认为,王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诋毁自己,损害自己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遂诉至长岭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审理结果

长岭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矛盾,应和平协商解决,王某在微信群中公开造谣、辱骂李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名誉,被告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于李某某要求的精神损失,由于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微信群内以文字形式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王某逾期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将依据李某某申请,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王某承担。同时,驳回李某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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