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买卖信用卡? 听听法官怎么说!
-
2023年05月13日
A:大哥,最近手头缺钱花了,你有没有啥赚钱的路子?
B:老弟,你可算是问对人了。我这正好有一个活,不仅工作简单,还来钱快。
A:什么工作,这么好。
B:收购银行卡,按套给你提成。
A:真的吗?提成多少呀?
B:一套银行卡给你3000元,你还可以叫朋友亲戚一起办理,多办多酬劳!
A:申请银行卡需要实名认证,会不会对我们有影响呢?
B:放心放心,我们就是刷流水的,当然不会有影响……
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组织的买卖银行卡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韩某通过微信认识“阿炮”,并下载“飞机APP”加入群聊,“阿炮”让其购买某款手机、并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及其配套的密码,将银行卡绑定到手机银行上,并让银行卡主录制面部识别视频,存至手机上,再将手机邮寄到指定位置,将其出售给他人使用,“阿炮”给付韩某每张银行卡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韩某在明知“阿炮”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拉拢他的4名朋友:被告人于某、赵某、姜某、宋某加入群聊,参与违法活动。其朋友又发展下线:被告人袁某、刘某、徐某、李某,让四被告人收购银行卡。9名被告人共收购银行卡289张,供他人使用后产生流入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
法院审理:
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于某、赵某、姜某、宋某通过加入群聊,向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及其配套的密码,将银行卡绑定到某款手机银行上,并让银行卡主录制面部识别视频,存至手机上,再将手机邮寄到指定位置,供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袁某、刘某、徐某、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获取利益仍收取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综合考虑9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在审理案件中,被告人辩称其出售的是银行卡,非信用卡。经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所涉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故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因此,判处被告人韩某、于某、赵某、姜某、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由此可见,我们平常使用的储蓄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银行卡事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事关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它并非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当然不允许非法收购和大量持有。
被收购的银行卡到底有何作用?
1.网络赌博的护身符
网络赌博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流动,钱款频繁进出很容易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犯罪分子为赌博便利,收购优质银行卡则成了首选。
2.诈骗团伙的隐身衣
在诈骗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害人将钱款汇进这些“幽灵”卡内,即使警方追查到该账户,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也难以核实。
3.非法洗钱的过滤器
为了使灰色收入合法化,犯罪分子将不法资金存入购买来的银行卡,再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多转几手非法资金便被洗得“干干净净”。
4.逃税漏税的障眼法
部分心怀鬼胎的企业收购银行卡,将公司大量资金分别转入这些无关账号,以此达到逃税的目的。
法律明文规定:出售、购买伪造或者骗领的银行卡,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那么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会涉嫌犯罪吗?
根据卖方主观状态的不同可能构成的罪名也不同。
1.行为人明知买家要将银行卡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而仍然出售的,可能构成相应犯罪行为的共犯;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论处。
法官说:
银行卡不是闲置物,更不是赚钱的工具。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辨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不要随便把银行卡给予或者出售他人,注意保密个人信息,切忌投机占便宜的心理,免收不法分子的利用。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