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APP下载
取消

您的爱心支持,是我们完成

为国为民伟大事业的基础!功不唐捐!

未上传收款码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注意!路边的微信群你不要加

2023年05月22日
清风在线
关注

    (本网通讯员:马震 )近日,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杨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杨某等四人在闹市区采取赠送礼品等方式,用免费送“娃娃”等礼品吸引“顾客”扫码进群,操作“顾客”的手机拉“顾客”的微信好友入群后拍照,完成后把照片发送给上级获取报酬。共设立了近500个微信群,非法获利合计约5万元。不明真相加入微信群的群众,陷入了群内刷单式网络诈骗陷阱,蒙受了损失。

 


    如今,微信群无处不在。一些诈骗分子通过在群内发布不实消息,诱导群众落入陷阱。本案中,被告人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利用微信通讯群组实施犯罪,依然为其犯罪设立微信通讯群组,该行为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应予以坚决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在路边遇到“扫码进群领福利”需要提高警惕,切实保护好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

    0/500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未上传收款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举报此人

举报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