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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为家?夫妻多次提出离婚均不愿抚养孩子,法院判了!

2023年08月07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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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争破头想获得子女的抚养权。然而,近日,有一对夫妻离婚时竟将孩子当做累赘,都不愿意抚养,还为此对簿公堂,那前郭县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审判的?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孩子出生后,被医院诊断为智力发育迟缓,智力低下。起初,夫妻二人感情较好,但逐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于是,刘某在2021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与史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时隔两年,原告以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而在本次诉讼中,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均已种种理由明确表示拒不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抚养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法律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而本案中,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加之孩子的特殊情况,比寻常孩子更需要父母的陪伴及关爱,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二人应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综上,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故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

法律虽规定了婚姻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且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案件中,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当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且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也是家事案件中解决抚养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因此,本案中,虽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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