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 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
2020年12月03日
(作者:孙风成)金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为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如当事人坚持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规定,理性选择其他渠道解决。经法官耐心解释,金某表示理解,法院是最讲“理”也最讲“法”的,但也必须按法办事,否则就会有法不依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感谢法官的耐心讲解,让自己免费普及到了法律知识。
因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户口并非同一概念,对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目前并无该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特别声明:
本文为人文传媒网平台“人文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人文号”立场无关,“人文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人文传媒网。
联系邮箱:www_rwcmw@163.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