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一住房拍卖的那些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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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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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成贵 王征文)如果您对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财产为唯一住房,是否可采取拍卖等强制措施有所好奇,那么下面这个案件应该可以给你一定的启发。
案情:徐某因经营人参种植项目缺少资金,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当年起参还款,后因故无法按约偿还借款,经王某多次催要后未偿还债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某与妻子共有住房一套,系唯一住房。该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有抵押贷款尚未偿还完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虽然本案房屋系被执行人与其妻子共有的唯一房屋,但是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评估拍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整体处分后保留夫妻一方非被执行人的份额。
本案房屋市值20万元左右,如果拍卖偿还抵押,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基本无剩余。该院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告知王某有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王某考虑到徐某确实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也不愿意看到徐某房产被拍卖。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还有其他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经协调被执执行人同意,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一部分工资,待其他案件偿还完毕后提高本案还款额度,直至还清借款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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