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醉驾两人获刑 小心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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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尹礼天】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的被告人之一坐在副驾驶,却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中法理值得大家一起学习。
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台旧四轮拖拉机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到蛟河市某镇农机商店修理拖拉机,刘某某在修理店以旧拖拉机置换了一辆新的四轮拖拉机。购买了新车的刘某某提议请张某某吃饭,饮酒后刘某某成自己驾驶技术不行,指使张某某开车,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新四轮拖拉机载着刘某某被蛟河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系醉酒驾车,刘某某因指使张某某饮酒后驾车,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了疑问:“我虽然喝酒了,但我没开车,为什么算我酒驾?”经办案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刘某某的困惑得以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9.62mg/100ml,大于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刘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饮酒后仍唆使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虽然刘某某没开车,但其二人的行为依然构成共同犯罪,故也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最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二人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还驾车,亲人两行泪。切记:无论是劝酒、唆使他人酒后开车,还是将自己所有车辆借给明知已经喝酒的朋友,都有可能让自己变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饮酒有度,酒后不开车,也不劝他人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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