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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法不容 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0年12月31日
清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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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传媒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沈红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案当事人因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在松花湖禁渔期内,在松花湖流域蛟河市某镇某村某屯水域附近,两次使用禁用工具智能逆变器、网兜、电鱼叉、电瓶捕获鲫鱼10余公斤,被巡逻的吉林市松花江渔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同月,被告人魏某在松花湖禁渔期内,携带禁止使用的逆流变电器、鱼叉、网兜等工具使用电击的方式捕获到四条青鳞子鱼,被巡逻的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报警。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捕鱼工具。

政府部门把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设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在该段时间内禁止或限制捕捞水生生物,利用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维持水内生物的繁殖和发育,是维护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平衡的有效手段,能够保证水产资源延绵不绝。这两个案例中被告人都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器设备捕鱼,属于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电捕鱼的危害性极大,电流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都会被电死,即使逃过一劫,也会因为电流造成的损害而不育,无法进行繁殖。且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对人身安全也有很大的危害,近年来,因用电打鱼反被电打致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同时,电鱼器电死的水生生物尸体沉积腐败,会对水域水质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渔业资源,请大家坚决抵制违法捕鱼的行为,共同做碧水蓝天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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